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推动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深化改革,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对于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至为关键。
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是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
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权力不论大小,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进而导致腐败滋长。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深刻论述。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鲜明提出,压缩消极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2018年12月,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2019年1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今年1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
从新时代以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看,许多腐败问题都与权力配置不科学、行使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有关。公权力界限不清和缺乏制约,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和机会。腐化蜕变的领导干部把手中的权力商品化,以公权力为筹码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私利、满足私欲,衍生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也是政治生态扭曲浊化的重要因素。在有的地区和单位,由于公权力界限不清和封闭运行,领导干部恣意操控权力,出现了政商勾结,以经济力量为基础形成利益集团进而渗透、操控基层政权,“潜规则”盛行,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基础。令人触目惊心的塌方式腐败、行业性腐败、系统性腐败都与权力缺乏监督直接相关,“关键少数”和“一把手”的权力失控,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党和国家权力正常行使的重要保障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对权力运行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使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对事业负责的基本保证。
宪法和法律制度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还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基本方向,强调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制约和监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有机统一于确保公权力正确运行的具体实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还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都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但仍要看到,当前一些新兴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相关权力的授予、运行、监管等环节都存在真空地带。要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运行置于全方位监督之下,使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断减少。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
深化改革,对于提高反腐败能力、有效遏制腐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改革重点和目标聚焦到权力运行中的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并且强调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也是改革的突破方向,应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这就要求我们直面尚未彻底根除的“土壤和条件”,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
健全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取得反腐败斗争显著成效的根本所在。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重要部署。新征程上,要进一步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责机关要坚定扛起反腐败职责,有力有效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继续加大审计等移送问题线索查处力度,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各职能部门要坚持高效协同,自觉把党中央反腐败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行动。
强化源头治理,完善权责清单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目前,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四个主要环节,全国所有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均已公布,并且已开展乡镇政府权责清单试点工作。可以说,权力清单制度的推出是职能管理部门的一种自我革命,需要进一步厘清“三张清单”,即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通过完备的清单制度,明确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杜绝各种暗箱操作,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批环节是容易滋生腐败的一个环节,当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由审批数量的削减转向审批质量的提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在以下方面和环节落实落细: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着眼数字时代行政审批的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审批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手段和形式出现变异、升级,腐败行为披上各类外衣。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权钱交易的本质都不会变。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识破各种花样、手段背后权钱交易的实质,依规依纪依法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其中,强化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行为的规范,是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的重要措施。在治理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方面应聚焦几个具体问题的预防和处置: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问题;通过“旋转门”由政转商,发挥自身影响力谋私问题;领导干部退休后合理“禁业”问题,需要科学界定防止利益冲突的范围和期限。要通过制度界定利益冲突的范围,明确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是被禁止的,提高透明度,健全惩处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甄别、快速处置和查处力度,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把相关工作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位高权重,一旦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因此,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必须强化对“关键少数”用权行为的制约和监督。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与时俱进,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基础上完善纪律条规,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应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促使各级“一把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任职回避、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厘清监督相关制度清单,督促领导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08期,作者:常保国 国家监委第二届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纪检监察学院院长)